(经2019年4月2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山西省通信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xiInstituteofCommunications、缩写SXIC。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山西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和信息通信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西信息通信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团、提供信息通信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把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学风道德建设。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为中国通信学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通信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太原市南内环街2号。
第二章主要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推动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组织科技成果与人才评价,举荐科技人才。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信息通信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积极谏言献策,开展面向企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参与制订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科技评价工作,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推荐科技成果。
(六)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和举荐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书籍、报刊,开办网站,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信息通信科技人员提供有关信息通信技术、业务、产品等动态信息。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兴办符合本会章程的实体机构和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在我省信息通信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分别具备本章程第十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条件与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
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绩优异的高年级本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学生会员介绍,或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推荐,该校学生会员分部批准,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毕业后保留学生会员会籍,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后可向学会备案,直接转为本会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
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信息通信科技人员,以及其它高技能信息通信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学会审核批准,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三)高级会员
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本会普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将会员资料报中国通信学会核准,即可成为高级会员。
(四)会士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或相当职务,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产、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会提名,经中国通信学会会士遴选委员会审查评选,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士。
(五)单位会员
信息通信科技人员数量较多,在全省信息通信行业有较大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信息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对单位会员,第(一)、(四)项权利通过其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或理事会成员行使,第(三)项权利包括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三)按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本会会费标准根据本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与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服务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负责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有关会员服务与会员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本会会员证书由中国通信学会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信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会员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制订与修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会员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一般1-2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未经请假或有效委托,连续两年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含通讯会议),经理事确认,视为自行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应当请假,并书面委托一名理事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拥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学会理事实行递补制,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更换,按岗位进行自然递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章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与实体机构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副理事长单位可推荐一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备案,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相关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会根据本会宗旨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科技经济实体,其相应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置。
本会根据主办书籍、报刊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编辑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书刊报的编辑出版工作。编辑部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与挂靠单位协商聘任。编辑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二条各市通信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每年召开一次各市通信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学会发展与改革的共性问题,安排需要协同活动的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财会管理工作需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二条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2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